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是侵犯其專利權,專利權人可以通過協商、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向人民法院起訴三種方式維權。
一、專利維權的途徑
1、自行和解:在雙方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和解協議。
2、向專利管理機關申請調解和處理,依靠行政手段責令侵權者停止侵權并對其進行處罰。
3、向法院起訴,要求侵權者停止侵權并賠償因侵權造成的經濟損失。
專利維權的程序和時效:
1、向專利管理機關申請調解和處理:不是必須的,當事人可以不經行政調處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專利管理機關的決定還要經過司法審查,不服的一方還可以去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還要打兩審,跨省執行有一定的難度。
2、向法院起訴:對涉嫌侵權方的技術與自己的專利技術進行對比分析,確定專利侵權是否成立;調查侵權范圍或程度,準備訴狀和相關證據;到具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經法庭開庭審理,等待法庭的裁定或判決生效;申請強制執行。訴訟時效為2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該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保護專利權利,關鍵要練好專利維權這項必備的“防身術”。這樣,即使遭遇強敵來襲,也能做到有效防護,讓自己的專利權利固若金湯!
假冒專利的行為:
(一)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后或者終止后繼續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或者未經許可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
(二)銷售第(一)項所述產品;
(三)在產品說明書等材料中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稱為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將專利申請稱為專利,或者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公眾將所涉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
(四)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五)其他使公眾混淆,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的行為。